车辆法规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2021-03-27  浏览:143
【发文单位】:财政部 商务部
【发文字号】:财建[2013]183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执行日期】:20130426
目录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是指按有关规定报废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商务部根据补贴资金额度、老旧汽车数量和国家政策,于每年12月底之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告下一年度全国补贴车辆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第二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区(县)也可设立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当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主要包括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车主提交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转交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并对符合要求车主发放补贴资金。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车主,应当于车辆报废更新当年9月1日至下一年1月31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供车辆报废更新的相关材料。 车主逾期申领补贴资金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参考各地汽车保有量、上一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当年6月底前将预拨补贴资金下达市(州)。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样式见附件2)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商务部负责汇总全国补贴资金发放和清算情况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和清算申请与各地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地结余的补贴资金,应当纳入下一年度补贴资金总量中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合理布局、完善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承担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车辆回收工作的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和协调。

第十四条 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保证车主及时准确了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标准、申请办理程序等,并对车主在申请补贴过程中的问询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商务部指导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发放。

第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补贴资金申请办理资料存档、信息统计工作。对本地补贴资金申请办理、发放资料,应当作为工作档案留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应当每年组织重点抽查。财政部、商务部对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按规定审核补贴资金申请、上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或者所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不真实的,暂缓安排该地区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同时废止。

办理解读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于当年更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更新车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

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换新车办理流程 (一)老旧机动车报废办理流程 1、车主将老旧车机动车送交具有正规资质的解体厂报废解体; 2、车主通过平台信息系统或业务办理网点填写提交老旧机动车报废政府补贴申请; 3、交易办理平台审核车主信息,政府相关部门监督审核; 4、审核通过后车主到业务办理网点提交相关资料; 5、审核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由市环保局将政府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设立的单位开户银行账户或个人指定建行活期储蓄账户。 (二)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换新车办理流程 1、车主将老旧机动车送交具有正规资质的解体厂报废解体; 2、车主通过平台信息系统或业务办理网点填写提交老旧机动车淘汰政府补助、企业奖励申请; 3、交易办理平台审核车主信息,政府相关部门监督审核; 4、交易办理平台向车主公示审核结果; 5、通过审核的车主选购新车并在平台信息系统打印或业务办理网点领取企业奖励凭证; 6、车主持企业奖励凭证到汽车销售单位购置新车; 7、汽车销售单位将车主所购置新车的信息上传交易办理平台; 8、车主到业务办理网点提交老旧机动车报废和新车更换有关材料,申请政府补助; 9、审核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由市环保局将政府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设立的单位开户银行账户或指定的个人建行活期储蓄账户。

内容扩展

一、汽车报废国家有多少补助? 车辆报废补贴标准2017年最新标准,根据车型不同,报废补贴额度从3000元到6000元不等,关于申请补贴需要的证明以及程序也作出了规定,消费者需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车购车发票以及一些相关证明和单据到联合服务窗口进行申请。

二、汽车不报废有什么后果? 车辆到期不报废,后果很严重的,最重要承德市容易出事故,建议你还是去注销。 要注销的。如果不注销,车管所档案中仍然显示为车辆正常,如果车牌照被人冒用,还是要追究原登记车主的。 机动车注销所需要的提交的材料有: 属于机动车报废解体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拥有者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注销: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号牌; 4、《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5、《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6、如果车辆是属于监销的校车、大型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三、停了几年的车要报废,还需要交保险和检车吗? 车辆报废不需要验车和缴纳交强险了,只要车辆达到年限或者事故达到报废标准就可以,当车辆到达报废年限以后,首先应由车主携带自身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只有填写完这个表格并且通过机动车解体厂的审查才可以继续办理下面的车辆报废手续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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